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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出口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产品质量安全、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各区、县级市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核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成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⒈企业组织形式。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达2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至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且有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产品标识,同时,生产加工过程要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

  4.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首先必须带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优先聘用本市农业劳动力。同时要带动本市农户(种植业10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为本市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优先为本地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辐射带动本市农产品流通。

  6.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经营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7.在特殊情况下,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为鼓励农业种子种苗研发企业和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申报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自主开发的技术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名优产品或先进技术的,其他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经营和效益情况,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相应的镇级政府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询有关镇、村和农户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认定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证明材料,依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局。

  2.市农业局综合考虑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农业龙头企业的名单,经广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广州市农业产业化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注销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企业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应将反映企业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送区(县级市)农业局,市直属龙头企业,直接报送广州市农业局。材料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表式由广州市农业局统一制发),经有资格部门监测审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证明、镇级政府和区(县级市)农业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对所辖的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于1月底前报广州市农业局。

  3.广州市农业局组织评价。市农业局对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经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依专家考核、农业局审核和上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批准等程序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龙头企业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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