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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快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穗农(2017)55号)

    

  穗农〔2017〕55号

  广州市农业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快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种业发展的科技支撑、人才支撑和政策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大种业集群发展新机制,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种业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种业科技创新联盟和国家级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增强种业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创新水平,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成为全国种业重要的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种业研发中心。

  (二)聚集高端种业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引进海内外种业相关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来穗创新创业,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种业科技研发平台,建成全球种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

  (三)强化种业发展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种业科技体制创新,健全种业创新资源配置的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种业融资模式创新,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和资本运作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等种业管理机制,建设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高效种业管理模式。

  (四)推动种业集聚发展。在南沙区东涌镇东至南沙港快速路,西至南沙大道,南至太石村九队河涌,北至沙湾水道,面积5.5平方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广州种业小镇。市、区两级整合优势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广州种业小镇“三园一区”(种业产业园、科技创新园、创业孵化园以及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将广州种业小镇打造成为集国际种业企业总部基地、国际种业科技创新枢纽、国际种业会展交易平台、种业全球高峰论坛永久会址、都市观光休闲旅游、农业科普、种业文化等为一体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现代种业示范区。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1.种业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政策。公益性的种业发展设施建设、种质资源库建设、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扶持。种业企业建设种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以及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按照《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规字〔2016〕2号)有关规定,以农业项目“以奖代补”方式扶持,按照项目总投资45%比例给予补助。加强对财政农业科技经费的专项使用,一视同仁支持市内外农业科技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参与广州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2.农田鱼塘基本建设政策。对用于种业发展的农田或鱼塘,由市财政按照农田4000元/亩、鱼塘5000元/亩的标准,对田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建设护坡、鱼塘清淤、生产性电网架设、生态沟渠建设等建设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3.贷款担保与贴息政策。对于种业企业符合财政规定范围和用途的贷款,可享受市农业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每家种业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年。(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4.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种业企业,按照我市总部政策精神,给予落户奖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按照市电子商务发展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二)科技政策

  6.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政策条件的种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其配套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创委)

  7.种业创新企业扶持政策。按照市科技创新政策有关规定,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分阶段进行扶持,对种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补助50万元和100万元,对进入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种业企业给予60万元经费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设立研发机构并经市级认定的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引进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按照省、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有关规定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科创委)

  8.产学研扶持政策。按照市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种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且按程序经申报认定产学研项目,按照市科技创新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资助;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以产学研合作模式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院镇联合研究中心、公共检测平台等;加强种业技术(服务)创新联盟建设与合作,经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登记备案的相关种业技术(服务)创新联盟,可组织和推荐本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申报市级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相关专题;鼓励和支持相关种业技术(服务)创新联盟与广州种业小镇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和推荐广州种业小镇申请省级专业镇。(牵头单位:市科创委)

  9.种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在孵企业等,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科创委)

  10.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扶持政策。按照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对购买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的种业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创委、市人社局)

  11.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种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对种业科技型企业完成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 5-10 万元补贴,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 20 万元补贴,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的(包括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50 万元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种业科技型企业,按照《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予以贷款扶持。(牵头单位:市科创委)

  (三)人才政策

  12.领军人才扶持政策。按照市集聚产业领军人才有关规定,鼓励并支持种业企业引进的国内外种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新创办种业企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申报“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可获得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以及以股权资助与无偿资助组合等方式给予的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得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和相关工作支持。为国内外种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所需的行政许可办理、育种平台搭建等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人才绿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创委)

  13.科研人员扶持政策。按照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也可带着项目、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科创委)

  (四)用地政策

  14.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或种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所必须的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支持保障解决。每年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汇总种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至市农业局,由各区政府根据市农业局提出的种业重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增部分避免占用水田。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种业企业重点项目用地指标,还可考虑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突破,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最大限度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委)

  15.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规定,育种育苗、工厂化作物栽培所需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种植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委)

  (五)金融政策

  16.运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制种生产领域的保险服务,增强种业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金融局)研究设立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种业企业、科研机构等经营主体做强做大。(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六)税费政策

  17.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创委)

  18. 按规定免除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七)广州种业小镇实行特殊扶持政策

  19.种业企业扶持政策。对在广州种业小镇新落户或新注册成立的种业企业由市财政按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采用租赁方式落户广州种业小镇、租期三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E、F、G证的,奖励2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奖励1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的,奖励8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奖励5万元。

  对采用自置产权物业落户广州种业小镇、承诺经营五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E、F、G证的,奖励4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奖励3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的,奖励20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奖励10万元。

  对在广州种业小镇范围内租赁土地用于品种试验展示的种业企业,连续5年每年由市、区财政各补贴500元/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南沙区政府)

  20.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扶持政策。广州种业小镇内的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按照进驻的、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租约三年及以上的种业企业数量,由市财政给予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一次性招商奖励,企业进驻数量达到50家时,奖励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100万元;企业进驻数量每增加50家,则增加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南沙区政府)

  21.免费种子质量检验。广州种业小镇配套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广州种业小镇内种业企业提供免费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南沙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种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广州国际种业中心建设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市、区相关业务部门要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企业做好项目申报指引等工作,按现行规定及时兑现扶持资金,切实推进我市种业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和高效便捷的现代服务体系,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提升全市种业的行业自主组织水平、服务水平、行业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五)南沙区应配套制定广州种业小镇区级扶持政策,整合有关资金统筹用于广州种业小镇发展建设,科学编制广州种业小镇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其他区可参照本文制定区级扶持政策或实施细则。

  名词解释:

  种业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种子、种畜禽、苗种等的种质资源保护、培育和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是指由种业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资本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立足广州、辐射全国的公司或基金形式的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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