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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穗农函〔2019〕1002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番禺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

现将《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彭小萍、彭艳敏,联系电话:86356817、86394852,市财政局联系人:杨晓颖,联系电话:38923578)


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高质量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探索开展示范建设,有效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推进农业(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主线,推动构建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经济便捷、专业高效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示范引领,整合区域性资源,力争到2021年,在全市范围内打造1~2家运行较规范,装备和服务能力较强,社会经营效益较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样板。重点支持从化、增城区开展示范建设。其它区可结合实际,具备条件的参照执行。

——运行规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管理、机务管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国家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员持证率达100%,年内未发生较大农机安全责任事故。合作社为建设主体的,还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利益二次返还等内部管理制度。

——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以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形式,为周边农户提供机耕、机收、机播、育秧、植保、烘干及农产品初加工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系列化农机作业以及农机维修等服务。农机信息化实现服务农户全覆盖。年作业服务农户数100户以上或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装备水平整体提升。购置配备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植保、粮食烘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能存放大型机械的机库(机修)棚。农机具拥有量40台以上或机具原值达到350万元以上。

——社会经营效益较好。通过高效优质的服务,带动农户、农机合作社等参与到示范建设中来,逐渐实现更广泛合作,服务经营收入逐年增加。

三、补贴机制

(一)主体确定

区农机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公开申报、遴选等方式,确定不超过1家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一般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在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农业企业、农机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牌匾标识在醒目位置悬挂;3.农业机械机具原值150万元以上,有熟悉机具操作的人员,基础条件较好,有较大发展潜力。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建设主体的,还须具备按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制定并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扶持政策

市财政支持建设主体聚焦薄弱环节,补短板促全程,围绕为农作物特别是粮食生产提供全程农机作业服务开展示范建设。对建设主体机具购置、项目建设分别采取定额补贴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补助。单个建设主体财政补贴补助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补助资金从市下达给各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

1.机具购置(含需安装机具)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9〕14号),对建设主体购置农机具的,按照或比照补贴目录范围内同类机具产品的补贴额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建设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2号),对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建设的,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1)机具库棚和维修车间建设;(2)水稻机械化育秧设施建设。建设育秧中心、育秧大棚和育秧工作间,配备育秧设备,开展集中育秧和商品秧供应;(3)粮食烘干能力建设。粮食烘干优先服务合作社成员和本地农户;(4)信息化技术应用。主动对接应用“广州农博士”“智慧农林APP”等平台,水稻插秧机等农业机械配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实现机械化与信息化同步建设;(5)其他农机化项目建设等。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立项。建设主体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与自身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出总体建设和分年度建设计划(不超过3年),填报《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总体建设申报表》《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年度建设申报表》(附件1、2),报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设。建设主体根据经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计划购置机具、开展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

3.项目竣工验收。建设主体在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后,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农机主管部门按本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机具购置(含需安装机具)验收提交的资料,还需符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9〕14号)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规定要求。

4.资金兑付。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资金核定以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进行机具购置和项目建设的,不得重复申请市示范建设补贴补助资金;建设主体对示范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要设立独立台账并加强专人管理,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出让、转让或出售。如发现核实有类似情形,取消其今后3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作为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投入机制,加大示范建设支持力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共同推进示范建设工作。

(二)抓好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示范建设主体,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建设主体《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总体建设申报表》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加强指导。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示范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实施进度,确保示范建设任务高质量完成。政府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等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安排建设主体承办。

(四)总结经验。及时总结示范建设工作取得的经验,加强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总体建设申报表

2.广州市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年度建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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