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行为规则》政策解读
2017年8月,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广州市农业局于2017年9月8日印发《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3号),以下简称《规则》),为准确了解和把握政策,对《规则》的制定必要性、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则》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的需要。为加快观光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解决休闲渔业在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要,2012年12月13日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5号),提出了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坚持以安为先,强化管理。始终将安全问题放在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的突出位置,制定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产安全”。广东省政府于2011年印发了《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55号),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休闲渔业安全行为规则由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休闲渔业的安全管理,制定《规则》。
(二)《规则》的制定填补了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管理方面的空白。休闲渔船作为江河、海上载客旅游的船舶,不同于普通捕捞渔船、游艇和交通渔船,又有交叉的相同之处,监管比较困难,目前广州市也无专门的休闲渔船管理办法。
2016年印发了《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海函〔2016〕9号),对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休闲渔船监管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休闲渔船准入、退出管理,划定休闲渔业区,强化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休闲渔船船员的培训,建立休闲渔船遇险救助机制,会用有关部门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范休闲渔业船舶证书管理。
要保障休闲渔船经营安全,除了要加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外,更要规范休闲渔船自身的管理,对休闲渔船运营制度、船员管理以及乘客上船应遵守的规则。《规则》的制定则是填补了这一空白,要求在政府监管之外,休闲渔船运营本身应遵守的规则。
(三)《规则》的制定是促进休闲渔业发展,解决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隐患的需要。休闲渔业的发展壮大,已成为政府保护渔业资源、降低渔业捕捞强度,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提高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经济和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广州市休闲渔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休闲渔船初具规模。广州市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大都是由捕捞渔船改建,且船员大都是由渔民组成,在救生、消防、急救等方面知识面不够;休闲渔船部分为木质,船龄普遍偏大,这些船舶抗风能力弱,稳定性差,存在安全隐患。《规则》的制定的目的在于针对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加强休闲渔船安全管理,规范休闲渔船运作模式,保障休闲渔业实施者和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二、《规则》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规则》的起草工作,广州市农业局首先组织开展了专题相关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休闲渔业经营状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存在哪些问题,对休闲渔业监管的建议等。根据调研情况,广州市农业局草拟了《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2017年2月向广州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2017年4月,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邀请专家进行了廉洁性评估,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农业局法制机构按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征求意见、评估情况和审查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行为规则(送审稿)》。2017年8月28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2017年9月8日广州市农业局印发实施。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三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四章乘客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规则》作为面向参与休闲渔业的企业和个人的法规条文,浅显易懂,容易操作,是对渔船、船员和乘客安全行为的操作规范。
(二)《规则》重点问题
1.关于管理对象。《规则》明确了“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注册开展休闲渔业经营生产的企业,及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对《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广州市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海函〔2016〕9号)的补充。《规则》的管理对象是对企业和个人,后者是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2.关于船舶安全管理中适航范围的设定。根据《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规则明确了休闲渔船“应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不得超越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休闲渔船活动区域”且“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3.关于专职安全员配备。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休闲渔船的船员配备必须符合《中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其中至少1名船员任专职安全员”。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核定休闲渔船搭乘的休闲人员应不超过12人,有1名专职安全员可以满足要求。
4.关于乘客安全管理。除了对休闲渔船自身的安全设施设置和对船东船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外,本规则首次提出对乘客自身安全管理的要求。《规则》“应张贴于每艘休闲渔船的醒目位置。”乘客看到后应按照要求主动配合,提高出行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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