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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今起实施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1.党中央有明确要求。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重点打击侵权问题。

  2.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有紧迫需要。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但我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仍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3.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8个成员中,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发展历程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种业发展史历经了三次大的变革。

  第一次大变革:从1979年开始到2000年《种子法》出台前,是“四化一供”阶段,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实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局区域化。

  第二次大变革: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正式出台实施。我国正式迈进种子市场化阶段,打破行政区划垄断经营种子,鼓励科研单位建立种子公司,将竞争性机制引进种子行业。

  第三次大变革: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我国进入现代种子产业阶段,建立起以产业为导向、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产业体系。

  2021年,《种子法》在2004年、2013、2015年三次修改后,迎来第四次修改。

  三、修订重点

  此次修法重点是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种权所有人与派生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了对原始育种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同时,法律将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制度留出了空间。

  二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这些规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

  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将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此外,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强化种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推进简政放权,从多个方面为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如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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