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农〔2018〕94号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
(市农业局联系人:林美莺,电话:86377845; 市财政局联系人:杨晓颖,电话:38923578)
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稳定我市粮食生产,促进粮食规模经营,结合近年来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米袋子”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提高。
——粮食适度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粮食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提升。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含15亩)的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耕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的面积。
2.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的稻田。
3.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同意,擅自耕种的稻田。
4.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
水稻300元/亩•造。每户单造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各区可根据本区粮食生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配套。
(三)工作经费。
为确保种粮大户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开展该项补贴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每个村每年补贴1,000元,用于种粮补贴政策宣传、收集汇总村种粮面积、公示、统计等直接工作经费。该资金纳入本项补贴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用于保障种粮大户补贴制度实施。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
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在每年早、晚造完成移植后,即早造于5月1日、晚造于9月1日前由生产者自行直接到村民委员会申报和签名确认种粮面积。村民委员会对生产者申报的种粮面积进行登记造册、核定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种粮面积的核实和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种粮面积的核实、公示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村民委员会核定的面积进行实地核实;审查 耕地承包(流转)合同、当年缴纳承包款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垒大户”,严禁多户联合申报,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面积核实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申报对象,以核实数据为准。补贴面积申报公示表(附表1)应在其所在村、镇(街)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存公示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照片并存档,公示无异议后早造于6月30日、晚造于9月30日前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种粮面积进行核查,经确认无异议后早造于7月20日、晚造于10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资金发放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附表2)审核盖章后分别在相应的村和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无异议后拍照存档,并做好档案管理。
(一)资金预算。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情况,于3月30日前联合区财政局将下一年度种粮大户补贴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局(附表3)。市农业局根据各区报送的资金需求,按要求编制市本级转移支付预算;市财政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下达。
(二)资金兑付。每年早造于7月30日、晚造于10月30日前,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按照本年度核实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填报《 年广州市 区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4),并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联合行文将补贴资金的通知下达区财政局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银行账号上。
(三)资金清算。根据各区本年度核定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明细表,市农业局汇总形成《 年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附表5)报市财政局,12月30日前由市财政局会市农业局联合发文进行清算。
六、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农业部门职责
1.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及时组织镇(街)有关部门按时申报种粮面积和补贴资金,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档案资料存档保管,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公开接受具体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2.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对各区申报的种粮面积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负责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做好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各区农业部门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粮面积核实、补贴资金申报等相关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配套补贴资金和必要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管。
2.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审核转移支付预算;会同市农业局做好资金清算及转移支付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补贴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履行财政绩效管理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种粮补贴政策宣传、补贴面积申报、汇总、登记造册、核实、补贴面积及补贴发放公示等工作。
(四)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接受申报;组织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村民委员会核定的种粮面积现场实地核实和公示,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做好种粮面积和补贴资金发放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按时上报经核实和公示后的申报情况统计表。
(五)补贴对象的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自觉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好粮食生产工作;自觉应用新技术、新优品种,科学使用化肥农药;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补贴政策。
区财政、农业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使用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市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各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如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附 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可根据本区粮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给予适当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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