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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日

  (广州市农业局联系人:彭艳敏,联系电话:86397369;

  广州市财政局联系人:梁慧敏,联系电话:38923574)

  广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为加强市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为市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资金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均可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六条 按上述补贴标准,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分别负担40%、30%、20%、10%。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

  (三)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核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二)根据上级财政下达清算资金要求,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并做好专项资金核实拨付工作;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纳入农业部门预算管理。

  (一)每年8月15日前,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病害猪补贴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申报和发放等数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区财政资金支出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并向市农业局申报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

  (二)市农业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区农业(畜牧兽医)局的项目申报,同时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资金支出计划(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发放标准、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当年度预算的,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调整预算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核实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应分别填写《广州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2)、《广州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3),并由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经同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核实后,及时办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核实、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国家、省、市安排的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和经核实的申领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财绩〔2014〕59号)的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计划

  2.广州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3.广州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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