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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5年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4〕76号)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区(县级市)农业局核查后,上报市农业局。

  (二)市直属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或市直属农业企业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附件1~5电子文档一式一份)报市农业局发展计划处,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企业情况介绍(1500字以内,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模式和特色、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带动农户情况等);

  (二)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存在对外投资、子公司及其它关联单位的,应提供关联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子公司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五)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编号、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需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如果会计报表是合并报表,应当在报告中附注列明被合并企业名称、所占股权比例,同时提供被合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六)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含附件2);

  (七)镇级政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户绩效证明(带动数量、方式和绩效),以及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带动当地农户名册(姓名、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带动方式)、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含附件3);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4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201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十)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一)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的流通型企业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4);

  (十二)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前10项为必备材料,第11项限农产品批发市场类企业提供,第1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争取加分。以上所有文字材料及表格(附件1至附件5)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盖企业骑缝章,纸质表格须加盖企业印章)。

  三、有关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我局对企业进行考评时,将聘请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其认定资格。

  附件:1.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 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情况统计表

  3. 2014年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统计表

  4. 201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情况统计表

  5. 2014年广州市农业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附件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12月8日

  (联系人:于玲、高岩,联系电话:86395535、86394632;有关表格请在广州农业信息网‘农业产业化’专栏http://10.194.212.88:8080/publicfiles/nyj/gzagri/zwgk/ywzj/nycyh/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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