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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 “菜篮子”标识管理规则的通知

    
  穗农〔2019〕157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 “菜篮子”标识管理规则的通知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广州市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使用管理,确保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的品牌信誉,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6日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使用管理,确保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的品牌信誉,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是指经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流通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是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的著作权所有人,统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并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须获得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的名称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标识。

第二章 标识样式

第五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第六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识。

第七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的图案颜色必须与基本样式一致。

第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基本样式由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的产品二维码组成。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基本样式为: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相关实体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和产品标识并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畜禽产品和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以及其他更新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对相关产品的要求。

(二)必须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证书中允许的类目范围,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中进行上架发布流通的品类。

(三)产品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通过法定检测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将生成含有对应产品的产品标识提供打印,企业必须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粘贴或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包装、标签、货架等),以供监督检查或消费识别选择。

第十一条 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的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或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证书,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上成功注册为供应商并上架发布流通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的流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认定证书,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上成功注册为采购商并实际经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

第十三条 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专营店(点、档)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经营的产品必须全部来自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并且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标识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产品标识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非法转借、转让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或者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和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将纳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信誉评价体系,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二)取消相关认定资格;

(三)公布违规单位名单;

(四)依法采取法律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9年11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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