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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蔬菜、畜禽和蜂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60号)有关规定,为确立以供港澳质量安全为标杆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规范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监控,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和整顿办函〔2010〕50号和香港第132AF章《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CM章《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V章《食物掺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的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9〕1号)、2019年供港澳食品监测项目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中农产品的监测项目进行汇总、比照,遵循“科学、全面、严谨”原则,分别形成《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畜禽产品和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作为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监控指标体系中各项监控项目及限量值将根据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年对蔬菜、畜禽产品和蜂产品及水产品监测内容和行动水平(限量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

2.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畜禽产品和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

3.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指标体系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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