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立法推动种业振兴
《上海市种子条例》26日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种业创新专章,聚焦加强种业科技研究,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例如,推进公共服务相关平台建设,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等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上海支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创新,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组建创新联盟或者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种业自主创新和突破性品种选育。并且,上海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开展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以种业创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另外,条例强调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进种子科研试验、成果展示示范基地等建设。根据条例,上海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种业发展优势,推进种业创新园区建设,为园区内的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开展种子研发、加工、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务和保障。条例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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