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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借鉴欧盟及法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推动农业产业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起源于欧洲,已有上百年历史。法国等欧洲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从欧盟及法国的经验看,农业部门在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欧盟及法国地理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理标志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欧盟地理标志管理模式。欧盟形成了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烈酒、芳香葡萄酒的四套管理法规:农产品和食品法规——(欧盟)第1151/2012号、葡萄酒法规——(欧盟)第1308/2013号、烈酒法规——(欧盟)第2019/787号 和芳香葡萄酒法规——(欧盟)第251/2014号。

  (二)欧盟地理标志主要类型。欧盟委员会地理标志主要有三种类型: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对于食品和葡萄酒);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GI,对于食品和葡萄酒);地理标志(GI,对于烈酒和芳香葡萄酒)。

  1.PDO的定义:用于标识品质或特性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和人为因素)产品的名称。对于食品,要求原材料和生产的各个阶段都发生在该地理区域内;对于葡萄酒,要求葡萄和所有生产阶段都发生在该地理区域(仅对酿酒用葡萄品种的栽培)。

  2.PGI的定义:名称指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理区域,并且它的某种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可以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对于食品:原材料不受地域限制,加工生产阶段在该地区即可。对于葡萄酒:要求有85%的葡萄原料来自该地区,葡萄酒并在该地区生产,允许使用酿酒葡萄品种混酿。

  3.GI的定义: 对于烈性酒特殊的质量和品质或信誉最基本的贡献是与它的地理区域相关,原材料不受地域限制。

  (三)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程序。

  1.生产者集体组织(行业协会)发起申请,撰写详细的生产规程。

  2.生产者协会提交文件进行公示。

  3.对于欧盟国家产品,先在成员国国家权威机构进行研判;在非欧盟的国家层面,产品应是已经被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4.对于第三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欧洲的保护:列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并受该协定规则保护,通过四个欧盟条例之一规定的程序直接注册。

  (四)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9月1日,欧盟注册了3178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食品1329种、葡萄酒1605种、烈酒239种、芳香葡萄酒5种。有32个国家与欧盟签订了双边协议,14个双边谈判正在进行中。第三国地理标志在欧盟受保护的产品有1588种。

  二、法国地理标志相关制度及管理

  法国是欧盟农业大国,农业产值占欧盟20%左右。法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而且有专门的管理与第三方管控机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保障,还实行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法国农产品标识制度。法国农业部专门设立了国家地理标志管理局(INAO),是官方质量和原产地标识产品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实施法国产品政策,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高品质;负责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标识AOC/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受保护的地理标识PGI、优质产品的红标LR、传统特产保证TSG和有机农场认定AB等相关工作。INAO每年预算2300万欧元。

  (二)法国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流程和标准。法国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批准期一般3~5年,平均4年,最长的有10年。申请登记的流程首先是申请人的确立,申请人只能是多个生产者组成的组织,也就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共同起草一个产品的生产规程;所有的生产者承诺遵守生产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申请人也可以修改生产规程,但要经过地理标志管理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三)法国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政策和使用模式。从申请开始,申请人就应将所有的生产者上报INAO在全国设立分布在产区的8个区域办公室和18个服务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一旦获得批准,该区域所有生产者均有权使用该标志,但需要向申请人(即行业协会)支付使用费。

  (四)法国对地理标志的证后监督体系和经验。INAO在全国确定了12个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批准后的地理标志,由地标申请人(协会),在12个第三方机构中,自行协商确定哪一家为管控机构,并支付相应的监管费用(双方协商),管控方案要得到国家管控委员会的批准。这种证后监管方式既解决了政府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又体现了第三方监管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还对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详细处罚措施。

  三、启示与建议

  我国农耕历史悠久,生态气候多样,品种资源丰富,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大批独具地域特色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潜力巨大。研究借鉴欧盟及法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立法理念、管理模式及监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推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一)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制度。在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中,应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行业和专业优势,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的相关标准、认证流程、产品追溯、质量监管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与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支持。借鉴欧盟经验,将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作为农业补助的重要形式,加大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科技服务等支持。将地理标志农产品作为打造特色农业品牌和传承农耕文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优化生产区域布局,提升综合生产能力,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基地创建、农业品牌提升等活动,助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督管理。将政府监管、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者统一起来,抓好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地理标志生产规程和质量控制体系。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登记与监管同步”的方针,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质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健全例行检查制度,对登记的地标产品和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抽查。加大侵权保护和打假力度,依法维护标志持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国际交流合作。积极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加强与欧盟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合作。针对中欧互认产品,组织相关宣传推介活动。可先期在制度层面加强借鉴,在技术层面加强交流互信,逐步推动产品层面互认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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