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我市各级农业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和“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8宗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李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豇豆的噻虫胺残留量大于0.0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李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示的范围、剂量使用农药,将用于“小麦”的农药“氯氟ㆍ噻虫胺”喷洒到豇豆上,导致该批次豇豆农药残留超标。李某已销售一部分豇豆并获得违法所得578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李某及时将剩余的豇豆作无害化处理,未流入市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责令种植户李某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78元;
2.并处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2578元。
【案件解析】与规模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同,农户没有设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制度和药物使用记录。在本案中,李某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但李某坚称从未购买、使用涉案农药。执法人员结合农产品检测结果和现场检查发现的物证,走访多家李某曾购买农药的农资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李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典型意义】
抓源头管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大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对安全、健康提出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种植养殖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极有可能发生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更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抓普法教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障农民权益。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加强普法宣传,李某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从轻处罚的处罚决定,确保了柔性执法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开展,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维护行政机关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
案例二: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抽样检测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的叶芥菜,经检测,该批次叶芥菜的农药“氯氰菊酯”含量残留超标。5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叶芥菜种植过程中,该公司用水稀释40毫升农药“氯氰菊酯”后,喷洒到面积仅为0.1亩的叶芥菜上,用药剂量达400毫升/亩。该农药“氯氰菊酯”的使用剂量为“20-30毫升/亩”。该公司使用农药的剂量超出标签标注剂量13倍以上,导致该批次叶芥菜农药残留超标。因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处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叶芥菜已就地作无害化处理,并未上市销售。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责令该公司改正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行为,并罚款60000元。
【案件解析】该公司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执法机关结合检验结果与现场检查取得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适当处罚,并及时处理涉案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叶芥菜未上市销售,避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典型意义】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乱用、滥用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从本案来看,该公司为防治病虫超剂量使用农药,如果安全间隔期不足,执法人员没及时发现,将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本案告诫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病虫防治时要合理选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剂量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农药使用剂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三:王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5日,天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种植的芥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芥菜含有禁止使用农药——氟虫腈、硫丹,两种农药的含量均超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经核,王某销售该批次芥菜的金额合计40元。5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将涉案证据和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规定,鉴于王某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芥菜销售量不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王某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芥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1040元。
按照行刑衔接程序,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解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结合检测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认为王某虽然否认使用含有氟虫腈、硫丹成分的农药,但王某销售农产品之前未进行检测,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王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农业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首要环节。农业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本案体现了农业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揪住不放、深挖细查、一查到底”,充分体现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的决心。
案例四:农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7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抽检样品“噻虫胺”检测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农某工具间存放有农药溴虫氟苯双酰胺1瓶、多杀霉素1瓶、噻虫嗪1包、螺虫噻虫啉1瓶、黄芪多糖1瓶,均已开封使用或使用完毕。农某现场未能提供蔬菜种植用药记录,能提供上述农药采购凭证。农某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经查,农某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噻虫嗪”,该农药产品标注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3天;农某未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致使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不合格;农某销售豇豆4公斤,获违法所得8元,剩余豇豆已作无害化处理。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农某供述,种植豇豆过程只使用过“噻虫嗪”,但检验结果却显示“噻虫胺”残留超标。为查明原因,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咨询广州市花都区农业技术管理中心。该中心出具《关于农药噻虫嗪代谢物噻虫胺的情况说明》,指出噻虫胺是噻虫嗪的代谢物,施药后会逐渐降解,不断产生代谢物噻虫胺。因此,在使用过噻虫嗪的豇豆中检出噻虫胺属正常现象。
【处理结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1008元。
【案件解析】农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检验结果与现场检查不一致情形,采取技术咨询论证方法,解决证据印证问题,形成有效证据链,农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并及时处理涉案豇豆,避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典型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种植养殖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直接导致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发生,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更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案例五:罗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溯源核查,发现罗某所种植、销售的菠菜含有禁用于蔬菜的农药“毒死蜱”。经查,罗某于2023年2月27日将所种植的20公斤菠菜,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违法所得为100元。罗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罗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并处罚款¥4600元;
上述罚没款共¥4700元。
【案件解析】罗某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规定。对罗某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运用。
【典型意义】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了我国“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大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对安全、健康提出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
案例六:方某、胡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4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方某、胡某种植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为氯氰菊脂和高效氯氰菊脂含量超标。经查,方某、胡某在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氯氰菊脂,共采收该批次草莓15公斤,销售5.25公斤,销售收入为211元,所销售的草莓因未记录顾客信息无法追回,剩余未销售的草莓已自行处理。方某、胡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方某、胡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1元;
2.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211元(贰仟贰佰壹拾壹元整)。
【案件解析】方某、胡某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执法机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一条,结合本案方某、胡某均为农户,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从本案来看,方某、胡某为防治病虫,同时超范围使用农药,虽然都是低毒农药,如果安全间隔期不足,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告诫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病虫防治时要合理选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擅自改变农药使用范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七:林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8日,根据前期监督抽样情况,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林某的耕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林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林某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16日用水稀释农药“联苯菊酯”和“哒螨·噻虫胺”,喷洒在0.18亩的菜薹上。“联苯菊酯”标签标示的使用作物为柑橘树,“哒螨·噻虫胺”标签标示的使用作物为甘蓝。
【处理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林某罚款1500元。
【案件解析】林某在种植菜薹过程中,超出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联苯菊酯”和“哒螨·噻虫胺”的使用作物均不包括菜薹,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本案林某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属个人使用者,涉案菜薹已采收销售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种植养殖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乱用、滥用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消费和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八:杨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4日,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杨某种植的0.3亩芥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检出氟虫腈含量超标。经查,杨某于2022年11月上旬种植了芥菜一批,面积约0.3亩。该批芥菜于2023年1月4日开始上市售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罗村市场,并于1月6日采摘销售完毕。总产量为1000斤,销售价格1.2元/斤,销售金额合计1200元。杨某销售的上述0.3亩芥菜经监督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砜、氟虫腈硫醚)超标不合格。根据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虫腈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氟虫腈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杨某销售上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氟虫腈)的农产品(芥菜)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
【案件解析】杨某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杨某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等情形,执法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选择高效、低毒、无残留,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共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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