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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60号)有关规定,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专责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并经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31日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建设和管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坚持确保质量安全公信力、贸易公平性、服务民生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由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构成。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广州市属国企牵头建设运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广州配送中心,统筹协调运营广州市外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建成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广州配送中心为管控核心,全国各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统一运营形象和运营模式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服务体系。

第四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经营主体不参与大湾区“菜篮子”具体产品经营活动,只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提供流通配套服务,确保公信力、公平性及公益性。

第五条产品用于出口港澳的应当达到供港澳质量安全标准并满足相应监管要求;产品用于国内其他地区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且达到供港澳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章 配送中心建立标准

第六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建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建设基础条件

1.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加工配送、电子商务、质量检测服务、海关验放服务、冷链物流等主要功能;

2.统一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进行产品流通、检测、交易管理,建设地点位于全国优质农产品主要产地和集散地城市,承接相关地区丰富的优质农产品输入粤港澳大湾区,或在当地城市群辐射拓展业务;

3.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整体占地总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并具备建设必要设施设备的建设用地。

(二)应具备的功能区和建设标准

1.产品仓配集散区

为粤港澳大湾区果蔬、水产、畜禽等生鲜食品客户群体提供初级农产品交易、仓储、分拣、配送等服务功能区。有条件的还可设置农产品精深加工服务区,提供精深加工、贸易集散功能。

2.电子商务与展贸区

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产品线上与线下交易、实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的多功能信息展贸等功能区。统一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管理配送中心贸易、物流、农产品电商、质量安全信息监管、通关服务。所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交易均需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进行。

3.运营管理信息区

具备产品溯源、物流跟踪、电子围网和市场信息系统等运营管理功能区。实现对生产基地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购买使用、质量自检、采收上市、包装标识等环节电子台账信息记录全覆盖,实现信息的准确传递和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无缝连接,达到快速追溯的目的。以货物运输信息为基础,综合利用网络技术、电子封识、卫星定位等技术,建立物流跟踪系统,实时展现货物运输状态,实现人机物交互监控。以农业投入品仓库、主要农产品生产田块(栏舍)、分拣车间、检测室等质量安全关键节点的视频监控信息为基础,建立电子围网系统,实时监控货物入出和生产加工等状态。

4.产业合作交流区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业合作交流平台,提供企业交流、进出口合作、行业论坛、营销管理、电商培训等服务功能区。

5.综合商务办公区

为入驻企业和商户提供商务办公配套服务、金融保险和法律服务等全方位支持商务办公功能区。

6.报关服务区

建设集检验、检疫、报关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区,设立海关报关、铅封驻场服务点和第三方免费检验检疫驻场服务功能区,其中检验检测室应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三章 配送中心建立程序

第七条具备建立条件的配送中心填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后,报送当地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送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审定,获得审定的配送中心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当地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授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牌证。

第八条获得授牌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志和形象设计。

第四章 流通产品管理

第九条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交易的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来自已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对产品进行农事记录,并可提供溯源信息;

(二)应当在其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标识以下内容: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溯源信息二维码。

第十条所有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的产品应当采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的二维码+RFID溯源管理,并配置相关自动识别设备,记录产品从农场至市场溯源信息。

第五章 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产品每一批次均需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实行“逢进必检”。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产品检验记录制度,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进行交易和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志。

第十二条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检测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出具的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信息需实时上传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并可提供给海关通关服务系统共享。

第十四条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由配送中心负责,采用购买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开展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立项支持补贴检测费用。

第六章 产品流通交易

第十五条进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的买卖双方应当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或其APP完成实名注册,提高买卖双方信誉,确保市场诚信、公平交易及供销溯源。

第十六条所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交易均需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的电子化便利交易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应为客户备置集成办公电脑、手机APP、二维码打印机、RFID读写器和电子磅称等设备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交易一体化系统和必要设备。

第十七条税费、交易费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收费标准由系统自动清算收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应当对入场的供销双方客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相关条款。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续展审核等形式,并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地点任何一项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牌证。授牌政府部门每3年共同或委托其中一方对获得授牌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进行资格有效性续展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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