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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我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紧紧围绕“三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和“绿剑护粮安”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警示效应强的案件,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从本年度全市查处案例中评选出6宗典型案例,作为广州市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区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6日

  案例一:

  某日用百货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1月10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通过某日用百货店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兽药替米考星涉嫌为假兽药,且该日用百货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均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某日用百货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违法销售兽药,累计案值为111491元,且其销售的4个兽药品种,经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销售不合格兽药的案值为59424.4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6月3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交案件线索的函》,来函称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经营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的规定进行审定,2024年3月4日至5月27日,当事人生产销售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96包,违法所得共计1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 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2. 处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番禺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确认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由当事人出售,执法人员将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啶虫·仲丁威(火龙甲®)”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农药含有非农药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300瓶,销售单价6元/瓶,销售数量300瓶,销售金额18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含有非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假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广州某贸易公司经营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案

  2024年4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广州某贸易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兽药产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未取得兽药进口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多泽注射液”,包装上有外文标签及说明书,同时附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对猫、犬有镇静镇痛用途,生产厂家为俄罗斯药厂。当事人共购进117瓶,销售116瓶,销售收入24920元,库存1瓶。涉案货值金额25200元,违法所得24920元。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假兽药多泽注射液1瓶;2.没收违法所得24920元;3.罚款7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根据有关案件线索,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的“优利丰”有机肥料(登记证号:粤农肥(2022)准字(130095)号,有机质≥32%,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5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优利丰”有机肥料货值金额1326元,违法所得1326元。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6元;3.罚款172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4年3月18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的货值金额40元,销售所得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第六项的裁量标准,增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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