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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案件的优秀示范案例(郭某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当事人郭某(粤穗渔**船舶所有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郭某,粤穗渔**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440***,船舶所有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沙围渔民村***号。

  (二)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11时20分,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狮子洋虎门大桥以北政法码头对开水域(坐标22°47′483”N、113°35′604”E)对正在下网捕捞作业的粤穗渔**进行登船检查,检查发现该船上作业人员有2名,分别是郭某和郭某妻子梁某,郭某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职务为机驾长,但梁某只持有《出海渔民证》,无渔政机构核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渔获物。

  随即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对该船所有人郭某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郭某(粤穗渔**船舶所有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违法事实。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郭某被查时未发现有捕捞的渔获物,且在执法机关现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立即停止作业并返航配合调查,尚未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或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郭某(粤穗渔**船舶所有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解析

  粤穗渔**船舶长9.68米,主机总功率8.8kW,属于小型的海洋捕捞渔船,当事人安排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梁某上船协助出海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规定。但当事人郭水某被查时未捕捞有渔获物,且在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作业并返航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遵循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教管结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郭某(粤穗渔**船舶所有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执法机关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但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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