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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2013年我局印发了《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穗海〔2013〕40号),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经评估,我局拟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并形成了《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对《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2018年3月26日至4月6日

二、公众参与意见收集途径

1. 电子邮箱:hyjjdc@gz.gov.cn

2. 邮寄地址:广州市麓景路388号,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综合管理处,邮编:510405

附件: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续期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域资源,统筹规划和协调各类用海需求,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海域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范意见。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办理条件

(一)主体与时效条件

1.申请人是项目海域使用权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应当应至迟于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提出。

(二)续期准予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批准续期:

1.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海域使用界址面积清楚;

2.无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情形;

3.未改变用海方式、面积、功能,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者违法用海行为已经依法处理并缴清罚款,且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争议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形;

4.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原海域使用权期限范围内海域使用金;

5.资信证明材料完备;

6.申请续期用海期限合理。

经审核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的,准予续期;因不动产权间协调、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需要以及因相关技术规范等原因导致用海面积适当变化的,适用本意见,应准予续期;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续期。

二、续期申请的材料要求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25、26、39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符合技术要求的宗海图);

2.既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权属证书复印件;

3.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等,其中本市签发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可电子证照);

4.海域使用金缴讫凭证(既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权属证书上未加具年审记录的,申请人应提供海域使用金缴讫凭证,如年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办理续期的基本流程和方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续期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和权属核查、征求部门意见和公示。海洋主管部门应征求国土规划、港务部门和用海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还应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在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续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负责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审批,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区人民政府审批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审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权属核查、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等特殊程序不计入时限)。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经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逾期既不作出决定,又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视为准予续期。

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赴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征求意见、综合审查、局长办公会审议、报政府批准、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环节。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不收费。项目用海经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续期批复期限内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五、申请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六、分类界定海域使用权续期年限

(一)用海项目有后方陆域且自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利证)的,按陆域权证有效期剩余年限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用途最高期限的最小值执行。

(二)用海项目有后方陆域但自身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利证)的、用海项目没有后方陆域的,按5年执行。

七、依法做好海陆权属衔接工作

海岸线为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权属管理的部门管理分界线。海岸线向陆一侧由国土部门实施土地权属管理,海岸线向海一侧由海洋部门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大陆海岸线采用国家、省批准的最新海岸线修测成果,有居民海岛海岸线未经批准前以实测为准(未经批准实施了围填海的区域除外)。

海洋、国土部门应当加强权属信息共享,尊重有效权属现状。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港口规划等的合理衔接,确保市人民政府各项规划在海域管理工作中得以有效实施。

八、特别规定

为妥善处置续期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穗海〔2013〕40号实施前审批的用海项目,现作出如下安排。

(一)续期申请时限。穗海〔2013〕40号实施前已期限届满但尚未申请续期的历史确权项目,申请时限至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于历史续期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在续期申请获得批准后一次性补缴原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年份至续期获得批复年份之间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补缴的海域使用金原则上按续期批复的用海方式、面积以及续期批复时现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

(三)分类清理规范权属。各区海洋主管部门分类批量清理历史审批用海的续期工作:(1)对于因海域管理范围调整不再纳入海域管理的项目,由区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后,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注销原海域使用权,并依法告知原使用权人,有关情况转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2)对于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不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及时转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注销手续,及时收回海域;(3)对于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但擅自改变原批准的海域用途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引导用海单位完善用海手续。

(四)各沿海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本级海洋、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力量,加强对确权续期项目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理引导用海产业升级。

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由所在地的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人限期办理海域使用续期的手续。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人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的通知后仍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二)出现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续期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违法批准续期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现违法用海行为不予查处的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意见与国家、省规定不相符的自动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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