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支持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合理使用设施农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灌站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各区要严格按照部、省文件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用地的范围,避免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用地。
(二)各区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尽量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对于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原则进行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363号)办理,补划验收完成前不得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
(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上述各类农业配套项目用地的规划布局,引导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上选址,并结合项目建设时序,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做好依托农业的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做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培训指导工作,为镇(街)和设施农业经营者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一)签订用地协议。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拟定《设施建设方案》(附件1)、《土地使用条件》(附件2)。其中涉及的设施用地现状地类情况、红线坐标和宗地图件、设施用地现状地力等级情况等的取得方式及费用问题,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协商一致后,由镇(街)在镇(街)、村范围内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附件3),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附件4)。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区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在三方协商的过程中,镇(街)应该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区农业部门应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就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镇(街)应认真研究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反馈的意见,及时告知设施农业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充分协商。如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1.占用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材料;项目占用一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附件5)。
2.设施农业经营者应该与镇(街)、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按照耕地开垦费县级市辖区标准,在用地协议等材料报送之前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入该账户。
(三)报送用地协议。《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签订后,由镇(街)按要求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凭证等材料分别报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实土地复垦材料、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凭证,并由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分别建立设施农用地台账和设施农业项目档案。
(四)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在部门网站设置设施农用地专栏,主动公开已建档的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镇(街)应将经营者拟订的设施建设方案和由经营者、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三、保护土地耕作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生产过程中,设施农业经营者应采取架空、预制板、环保薄膜等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生产结束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在半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完成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镇(街)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土地复垦。设施农业经营者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镇(街)督促经营者限期落实复垦,如不履行的,由镇(街)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组织复垦工作。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其中,区农业部门要按《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标准,对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对复垦耕地达不到占用等级的,由区农业部门提出地力培育方案和投资概算,设施农用地使用者负责支付地力培育经费,由区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地力培育工作并会同区国土规划部门进行耕地质量验收。未完成复垦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一)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市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的政策执行、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各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区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指导,及时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街)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的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发现违规情形的,要求并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执法巡查。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和各镇(街)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进行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市农业部门每年开展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信息核实,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设施农用地信息,做好台账登记、材料建档工作,共同在档案材料上盖章,并于收到镇(街)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系统中的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在线上报设施农用地信息材料。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设施农用地有关手续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内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省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如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等)、连片千亩以上的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以及国有农场、县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和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自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设施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2.土地使用条件(示范文本)
3.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5.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示范文本)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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