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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穗农函〔2021〕281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理念,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84号,附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开展2021年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努力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内容

  (一)国家级示范区创建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渔养函〔2021〕61号)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养殖单位开展国家级示范区(生产主体)创建示范工作。

  符合条件的区应积极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全市择优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1个。

  (二)省级示范区创建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广东省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标准及评分表》要求,组织具有一定基础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参加创建活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创建任务,建议番禺、南沙、花都、白云、从化和增城区各创建1个以上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由我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白云、从化区应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区(县)的创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报送。

  二、工作安排

  (一)国家级示范区创建

  2021年8月25日前,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将《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国家级示范区(生产主体)信息汇总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

  2021年10月10日前,报省开展创建的示范区,根据评分标准组织编印申报材料(含创建计划),一式一份,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5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提交。

  (二)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创建

  2021年8-10月,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局宣传发动养殖单位依照省级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分表开展创建活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10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填写《广东省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按评分标准组织养殖单位编印申报材料(含创建计划),一式五份,一并报送我局。

  2021年10-11月,我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考核验收。专家组按照《广东省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标准及评分表》逐一进行评分,得分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021年11月30日前,我局将验收合格的省级示范区(生产主体)结果报省。

  (三)省级示范区(区人民政府)创建

  白云、从化区应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区(区人民政府)创建工作,对照创建标准及评分表开展自评,自评符合创建标准后,将省级示范区(区人民政府)创建材料一式五份,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或2022年10月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我局收到创建材料后,将组织开展创建验收工作,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84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3日

  (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3659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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