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鸿樾农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鸿樾)专营店的复函
大湾区菜办〔2024〕6号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鸿樾农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鸿樾)专营店的复函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推荐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鸿樾)专营店的函》收悉。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规范》(TGDNB 7-2020)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鸿樾农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设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鸿樾)专营店,请按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规范》要求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
(一)中文全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二)英文全称: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VBP
(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基本式样如下:
(四)使用注意事项
1.在日常使用中,电子版标志可等比例放大。在日常使用中标志的颜色、字体、形状、组合形式等不可随意更改。具体使用规范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规范》。
2.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形象资产的所有人(包括注册、未注册),享有对上述资产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3.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源文件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经授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相关实体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和产品标识并使用,但应严格按照名称及标识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二、管理要求
(一)请你局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鸿樾)专营店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规范》,守法依规经营,严格把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关,对经营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在日常展示交易中,必须使用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具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的产品。
(三)名称变更或者与本授权相关的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我办报告。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保留一切涉及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的权利。
专此
附件:TGDNB 7-2020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识使用规范.pdf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联系人:方敏,联系电话:020-3637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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