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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第一批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广州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业案件,保障了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提升广州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市农业农村局从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0宗涉及刑事犯罪、新型违法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作为第一批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供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参考借鉴。

  以下为案例详情:

  一、广州XX公司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群众反映在广州XX公司商铺购买的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在未办理产品质量标准备案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食品)。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宠物行业蓬勃发展,宠物饲料(宠物食品)问题备受关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新型宠物饲料“擦边球”现象频发,此案属新业态下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法典型案例,对全市宠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起警示作用。在新形势下,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执法人员,均应熟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根据群众提供线索,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一废弃旧屋疑似存在私屠滥宰情况。从化区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紧密配合,于凌晨3时现场抓获从事私宰的违法人员及购买猪肉的肉贩子共7人。在完成证据固定和调查取证工作后,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按行刑衔接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农业农村执法机构对生猪“私屠滥宰”线索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生猪屠宰管理行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三、严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严某某的经营场所现场有5种兽药产品,及兽药原料、标签及包装袋、生产设备,严某某不能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调查核实,严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兽药共5种,累计已生产两个批次以上,并以流动摆摊方式销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严某某停止生产,并对严某某作出没收兽药产品及兽药原料、产品标签、包装袋,没收其生产设备,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无法查证、核实、认定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番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顶格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形成高压态势,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某肉类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案

  凌晨1时左右,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接G35济广高速XX收费站值班人员来电,称一辆车牌号为粤XX的货车运载95头生猪经过G35济广高速XX收费站时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拦截在高速出口旁。接报后,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核实,该批生猪为东莞市XX肉类有限公司从肇庆XX猪业有限公司采购,计划运往东莞市XX肉联厂屠宰,该批生猪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未佩戴耳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对东莞市XX肉类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通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属地镇街共同防控体系,各司其职共同协作,严厉打击了违法经营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保证了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对生猪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五、广州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显示广州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叶用莴苣(罗沙绿)中吡虫啉残留限量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叶用莴苣(罗沙绿)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确保已售问题蔬菜及时召回、未售问题蔬菜不再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业农村执法机构在农产品农残超标线索查处中,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把责令改正等行政执法工作做在前面,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守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六、广州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天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已封装的玉米种子标签上均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地址等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质量保证期未按“月”为单位标注,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版)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天河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加强对不符合规定种子标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在发生种子纠纷时能够及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XX动物门诊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花都区XX动物门诊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动物门诊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膀胱结石取出术及尿道结石取出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严厉打击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既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又对动物诊疗监督管理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农业农村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动物诊疗行为的同时,不偏不倚,执法为公,既兼顾消费者权益,取得合理赔偿,也须维护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朱某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海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广州市海珠区XX动物医院过程中,发现朱某涉嫌存在未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未取得执业兽医师注册证书,在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朱某与广州海珠区XX物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广州海珠区XX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工作,以执业兽医师的名义在处方单上签名。在此期间,朱某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完成兽医执业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版)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珠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朱某在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前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对朱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动物诊疗机构为降低成本,存在执业兽医师在一家机构注册、多家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甚至在有手术需要时临时雇佣兽医师等违法违规现象。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动物诊疗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运种子未经检疫案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一大队在另案调查中,发现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某种子的过程中未进行调运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调运未经检疫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种子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种子检疫规定,给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也带来经营风险。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顶格罚款,给种子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起到警示惩戒作用,同时,强化《植物检疫条例》的普法宣传,对维护种子经营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十、汤某某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

  汤某某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擅自驯养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养殖的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扣押,并将案件移送黄埔区农业农村局。经查实,汤某某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对汤某某作出罚款并处没收该公司驯养的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机构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无缝对接,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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