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采购执法船艇船用燃油的公告
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采购执法船艇船用燃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单位
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二、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采购单位根据执法船艇船用燃油需要,分别采购0#车用柴油(国标Ⅵ)、95#车用汽油(国标ⅥB),按实际结算费用,合同期内最高限价不超过87万元。
三、申请单位资质要求
1.申请本项目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提供本项目采购所有货物的供货能力。
3.近三年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包含成品油经营范围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5.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海事部门所签发的《船舶和船舶油料供给作业单位备案证明》或《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站点报备书》和危险品运载车辆营运资格证(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出具委托方的运输协议和运输证明材料)。
四、采购项目要求
1.本项目采购一家供应商,由供应商承包及负责采购人所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包括货物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等。
2.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油品运输除外)。
3.申请单位提供的油料技术标准等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现行规定,同时不低于行业油品质量标准。
4.申请单位油品来源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满足采购人船舶目前已在使用的油品要求,保持油品的一致性,保证安全。
5.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油料货物必须与采购单位现用油料能够兼容使用且不会产生不良反应,如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6.申请单位在实际供油时,若被发现提供的油品未能达到公告中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将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执行,并追究因申请单位未能提供所承诺的油品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五、供应方案及措施要求
1.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时为船艇做好保质、保量的燃油供应,并做好供应过程中的防污染和安全工作。
2.申请单位必须能及时满足采购人的用油需求,并符合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供油操作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并提供燃油保障的有关技术服务。
3.申请单位须确保加油过程的安全。若在加油过程中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溢油、火灾等事故,由申请单位负责。
4.每次船艇需要的燃油数量和供应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5.申请单位应按照采购人船艇所需的油品品种及规格、数量、供应时间和地点,保质、保量、及时组织供应。
6.申请单位每次供油必须使用在合法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
六、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项目主管及主要业务人员证件复印件。
七、评审办法
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及其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承接单位,并将选定结果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单位接到结果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书。
八、申请方法
1.登录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委托申请书》。
2.申请人如实填写《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委托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申请截止之日前寄至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寄达时间为准),超时不予受理。
九、申请截止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
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6-9号;
邮政编码:510335;
联系人:宁先生;
联系电话:(020)3443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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