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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8216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庄伟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第20182161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于5月22日与你们进行了电话交流,经综合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利用行业专家优势,努力构建技术交流服务平台

  代表提出的“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的问题以及 “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和诉讼能力”建议,非常有利于推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设,具备典型性和针对性。这个问题是由海洋生态环境的潜伏性、长期性、间接性、开放性、复杂性、多介质性决定的,海洋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污染物会随着潮流、波浪等水动力作用以及絮凝、沉降等物理化学作用迅速转化迁移,并最终进入到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机制、作用途径异常复杂,其与污染对象及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直接界定,需要充分借助和运用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专家的研究成果,根据其在污染海域的研究积累以及已有的佐证材料(比如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科学的经验判断。利用行业专家的专业特长,对于解决专业性强、复杂性高、涉及学科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举证难、诉讼难问题行之有效。2017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聘任35名环保专家组成专家库,为广东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学理论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在近一年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率先树立了典范,值得借鉴。

  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般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如环保基金会)或当地检察机关,诉讼过程聘请代理律师参与辩护。原告方虽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水平和优势,但在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时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从事海洋环境污染研究方面的专家,虽在环境科学与污染评价方面轻车熟路,但缺乏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的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础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需要多部门联动、积极组织、努力构建一个由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司法部门、法制部门、海事部门、港务局、环保公益组织、海洋环境学专家、代理律师等组成的技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技术交流研讨会,致力将海洋环境科学与法学理论交叉熔融,做好环境与司法的无缝衔接,培养环境与法学实践复合型人才,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服务。

  二、充分运用已有的行业工作基础,多措并举,裁定环境损害赔偿标准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专门针对排污性项目对海水水质、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范围、损失量、损害赔偿额等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进行量化计算和研究。现有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方法,对于非法排污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经适当修改后同样适用,比如可以根据具体污染物种类、毒性、排污超标倍数等设置不同系数予以调整。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故意排污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要适当取大调整系数,从严从重处理,有效打击和震慑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可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环境效益。

  然而,对于海洋环境污染发生后的影响程度、生物资源损失量、损害赔偿额的具体量化计算和确定,需要较长的工作周期与较繁琐的工作流程。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的工作原则。主动磋商,即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协商赔偿事宜。该制度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司法资源,以平和的方式化解争议、达成共识有效履行,并有效实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宗旨,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应优先选择执行。我市将探索建立《广州市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我市检察院在办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发现存在提供证据证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后,确实难以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确定损害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鉴定机构出具的基础数据不充分的情况。应对这类问题,我市检察院积极与法院组织召开庭前座谈会议,建议法院可以发挥职权作用,合理确定索赔数额。这种强调法院职权干预的措施是基于现代型诉讼的特征以及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考量,能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努力完善海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积极探索诚信化、规范化管理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一个专业性强、复杂性高、涉及学科广的工作。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对环境损害的鉴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完成。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广东省有两家机构入选。但海洋环境污染鉴定与生态修复具有其专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真正具备海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的鉴定机构仍然严重缺乏,极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遴选海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迫在眉睫。

  鼓励有实力、守信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成立鉴定机构,参考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和注册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实施透明化、动态化、专业化监督和管理。下一步我市司法部门将根据司法部的要求,许可登记几家综合实力雄厚、有环境检测经验、管理制度健全、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管理,积极参与到包括海洋污染的各类环境损害鉴定中去。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收费,涉及的主要问题如谁负责赔偿、赔偿的内容和范围、赔偿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已有规定。《方案》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方案》同时指出“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综上,由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一切相关后续工作(包括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最终均应由污染行为的实施者-赔偿义务人承担。规范鉴定收费、强化监督是必要的,但对市场行为不宜强制。在海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的工作内容(比如监测、勘察、评估),分别参考现行的各项工作收费标准,在考虑“公益服务”和“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酌情制定。

  四、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律师队伍建设,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提供精准、及时、普惠的公益法律服务。鼓励、支持广大律师担当社会责任,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代理海洋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帮助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和诉讼能力,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公益律师数据库,有侧重性地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律师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发挥市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举办相关研讨、沙龙和培训,积极开展研究交流,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政民齐心”,探索“联合执法”,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我市海监执法部门积极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始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细化完善和落实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海洋监察执法督导、打击非法倾倒废弃物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2017年全年累计出动海监执法人员3595次,执法船艇587艘次,执法车辆161台次,立案查办倾废案件6宗,收缴倾废案件罚款49万元,印发法制宣传单张1000份,制作树立宣传牌5块,制作悬挂宣传横幅2副。

  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社会各界及公民均有权力监督、检举和揭发发现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保障措施之一“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的具体体现。

  相关职能部门应探索海洋环保联合执法新模式,规范联合执法程序,构建执法一体化体制格局,通过政府主导、海洋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实现海洋环境联合执法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执法格局,确保环境联合执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对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是继续强化海上执法监管。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夜间伏击以及随船检查等方式,结合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等线索,组织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倾倒、不按批准范围倾倒等违法行为。二是开展多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日常巡查和执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区加强执法巡查与普法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发动渔民群众及时举报非法倾废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三是组织开展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执法演练活动。通过演练,提高执法队伍处理应对海洋污染事故的执法能力。四是加强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调查取证能力,尽可能达到执法监管的精细化和全覆盖。五是深入贯彻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大数据分析,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真正投放到最需要的监管领域和环节,确保监管实效性。六是继续加强对向海洋排污工业企业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对涉嫌超标排污、违法建设海洋工程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七是继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继续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非法海上倾废垃圾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案件移送标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感谢你们对我市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广州市农业局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罗磊,联系电话:8639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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