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2019〕140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建立供穗猪肉产销合作应急机制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建立供穗猪肉产销合作应急机制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9日
广州市推进建立供穗猪肉产销合作应急机制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穗府办〔2019〕60号)和《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中南区联防〔2019〕1号),先行先试,通过广州市财政补贴推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供穗猪肉产销合作,保障广州市猪肉稳定供给,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猪肉,特指将生猪屠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且质量不低于33公斤的冷鲜片猪肉。供穗猪肉,特指供应广州市并申请广州市财政补贴的猪肉。
一、合作关系确认
(一)广州市政府授权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下称广州市政府)与中南六省(区)生猪产区内的地级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职能部门(下称产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在供穗猪肉的供需承诺、质量联控、交接验收、财政补贴和监管监测等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并附供穗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名录。协议签署后,即视为双方政府确立供穗猪肉产销合作关系,广州市政府对按照本方案,根据供穗猪肉数量提供财政资金补贴。
(二)产区政府按照协议组织当地企业与广州市猪肉经营企业、供穗猪肉配送交易中心对接建立猪肉供需关系并开展生猪养殖、屠宰和猪肉调运,同时将猪肉供穗信息录入广州市的相关信息系统,切实落实对供穗猪肉的监管,引导供应供穗猪肉的屠宰企业纳入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相关的备案和注册协会,适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的资质变化情况并调整企业名录。
(三)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组织当地猪肉经营企业与产区供穗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对接建立猪肉供需关系并开展猪肉调运和信息核定,及时向产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供穗猪肉监管情况,及时审核补贴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的资质变化情况并调整企业名录。
二、猪肉供应
(一)猪肉供应由企业按照市场运行方式组织实施。供穗猪肉的生猪来源、屠宰生产管理、肉品贮藏运输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广州市组织建设供穗猪肉配送交易中心(下称配送中心),接收供穗猪肉。供穗猪肉应调运到配送中心完成报备、交收和信息核定。广州市相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回收供穗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报备章,并做好台账登记。
(三)供穗猪肉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调运和经营。供穗猪肉调入广州市、信息核定、报备及到达配送中心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具体要求、工作指引等由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另行制定。
(四)相关各地、各级政府按照现行肉品监管机制落实供穗猪肉的溯源和监管。
三、补贴标准及拨付流程
(一)补贴标准:每片供穗猪肉补贴15元。
(二)补贴时段:原则上,每半年核定和补贴一次。
(三)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在广州市政府预备费中解决。
(四)资金划拨: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至产区政府。
(五)补贴资金核拨。
1.申请。由产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统计核定供穗猪肉情况,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供穗猪肉广州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配送中心为单元分别提供《供穗猪肉数量统计表》(见附件2)。
2.审核。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配送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定供穗猪肉数量后,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3.呈批。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作《供穗猪肉广州市财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4.拨付。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后,广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下达额度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划拨补贴资金至产区政府。
(六)未获得审核确认的供穗猪肉不列入补贴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设供穗猪肉可追溯信息系统,实现供穗猪肉信息化管理。
(二)广州市与产区政府实现协作联控和信息共享,两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对供穗猪肉的质量安全监管。
(三)农业农村部门引导供穗猪肉对接工作,组织对供穗猪肉的核定和财政补贴工作,可到产区对生猪养殖、屠宰和供穗猪肉信息系统维护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实产销两地协同监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穗猪肉进入配送中心、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和安全秩序维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运输保障需求,按照“保障急需、控制总量”的原则配合实施供穗猪肉运输车的通行预约登记备案工作,并密切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衔接,依法侦办涉嫌违法案件。商务部门引导物流企业与猪肉供穗企业对接,以及肉菜市场行业、冷链物流行业与我市肉品经营企业对接工作。
(四)广州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查出供穗猪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将对相关猪肉依法作出处理,同批猪肉不列入补贴范围,有关情况通报产区政府,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改正并抽检合格恢复营运。同年同一供应商的猪肉发现上述情况累计达2次,将暂停该供应商参与本合作项目不少于3个月,至该供应商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作出承诺,获得产区政府确认,且其猪肉连续2次抽检均合格,方可恢复参与本合作项目。两年内发生3次质量安全事故,取消该供应商合作资格。
(五)本方案的实施情况适时通报产区政府。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运行期1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则从其规定。
附件:1.供穗猪肉广州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供穗猪肉数量统计表
3.供穗猪肉广州市财政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