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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林、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财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蔬菜产业现代化发展,保障我市蔬菜的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制订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项目安排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基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重点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菜田标准化建设与菜地水土质量改善,包括菜地的平整、排灌水渠、机耕道路的修建、改水改土工程等;

    (二)蔬菜生产基地大棚、喷(滴)灌设施建设;

    (三)蔬菜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包括储备冷库、加工场地、电力设施等基础工程建设以及机耕、植保和加工机械的购置;

  (四)蔬菜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控,包括用于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的仪器购置等;

  (五)蔬菜生产技术推广与培训,包括与蔬菜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等的研发、试验、推广及技术技能培训等;

  (六)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补贴标准。

  (一)菜田标准化建设与菜地水土质量改善类项目,每亩补贴2500元。

  (二)蔬菜大棚及喷(滴)灌建设类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项目申报连片面积不低于10亩。

  (三)其他蔬菜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相关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组织和蔬菜种植大户。项目实施地点原则上必须是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

  为完成供穗蔬菜任务,在市辖区之外设蔬菜生产基地的,经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也可提出补助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申报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广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原貌照片。

  区(县级市)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业部门申报,区(县级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属单位也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超过100万的项目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设计、预算、送审评估、公开招投标、施工监理、完工决算和项目总结工作,如需变更或中止,须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并建立管护机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市本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区(县级市)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 “以奖代补”类项目,由市或区(县级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额度并拨付资金;其他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规定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当年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内完成施工、竣工、验收、拨付资金等。项目批复后三年内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截留与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停止项目资金拨付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的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所属区(县级市)财政、农业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属区(县级市)财政、农业部门应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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