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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出台“零弃耕”措施

    

  增城区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增城区耕地“零弃耕”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丢荒或闲置耕地的处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明确,加快推进丢荒耕地复耕复种复绿工作。

  《措施》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增城区将对全区的丢荒耕地进行全面彻底摸查、核实,针对摸查出的丢荒耕地,采用市场化手段或政府统一进行盘活利用,在2020年底前完成复耕复种复绿。

  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措施》明确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向山区农田覆盖,优先解决抛荒耕地的道路、沟渠等问题,逐步消灭望天田、湖洋田,确保农机能下田,沟渠无淤泥、能排灌。对因道路、用水、燃气、电力电信、国防工程等项目施工造成农田丢荒弃耕的,要及时督促施工方或项目业主做好耕地修复和复耕复种复绿工作。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在发布征地公告(或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前应保持正常农业生产(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三个月内不用的,各镇街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组织绿化或耕种。

  《措施》还强调要建立约束机制。在2020年9月30日前,村辖区内丢荒弃耕耕地累计面积超过10亩(粮食生产功能区超过3亩)的,由所在镇街对村集体和驻村干部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整改;镇街辖区内丢荒弃耕耕地累计面积超过30亩(粮食生产功能区超过10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提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发言表态、限期整改。

  耕地连续丢荒弃耕满一年的,取消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直至做好复耕工作为止;耕地连续丢荒弃耕满两年的,村集体或承包方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取消其当年市、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

  耕地已流转给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丢荒超过一年的,取消转入方当年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停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有机肥购置补贴等;转入方属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转入方属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停发其当年落户补贴、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奖励等补贴。

  此外,针对排查出的丢荒的不同原因,《措施》明确要因地制宜做到“一地一策”。其中,因劳动力不足造成弃耕的,通过推进土地流转等方式,大力提高产业化水平和耕地利用率;因种植效益差造成弃耕的,要强化惠农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通过惠农政策,增加种植效益;因耕地质量差,出现水土流失现象,造成较大面积耕地弃耕的,采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排灌渠、平整土地、增施有机肥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良土壤,及时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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