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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委托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一)委托的职权事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申请有效区域为市级的);

  2.兽药经营许可(非兽用生物制品);

  3.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备案;

  5.渔业捕捞许可(除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外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受委托机关

  上述第1、2、3、4项职权,受委托机关为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上述第5项职权,受委托机关为海珠、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二、执行方式和时间、有效期

  自2026年8月10日起,由受委托机关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办理上述行政职权事项,至法律、法规或委托依据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机关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协议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三)自2026年8月10日起,由受委托机关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单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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