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禁用兽药养鸡 罚款、判刑
发布日期:2016-06-12 本网
  李某彬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李某彬于2006年起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围村开办养殖场,养殖清远麻鸡。2014年8、9月起,李某彬在明知国家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情况下,罔顾违规用药存在诱发癌症等疾病的危害性,要求其妻子购买人用药品呋喃唑酮片8瓶,先后喂食给两批共约2000余只病鸡用于治疗腹泻后对外进行销售。鉴于李某彬的鸡只均检测出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涉案尚未销售的125只活鸡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从化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彬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