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哪些更严格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2 本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此次修改,从原来的104条变为154条,条款数目增加一半,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完善了具体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普遍加重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来只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制度性规定,现《食品安全法》予以明确,使其法律化。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更加强调和重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案件,应首先考察其是否达到移送标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增加了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本规定是新《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中最大的一个突破,直接明确了对违法使用农药可以予以拘留,体现了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严厉打击的决心。本规定的落实有赖于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