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罪名及移送标准
发布日期:2016-06-12 本网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表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刑法》第143条,《两高解释》第1条、第2条)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刑法》第144条,《两高解释》第9条)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刑法》第140条,《追诉标准》第16条)
  (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兽药、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刑法》第147条,《追诉标准》第23条)
  (五)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25条,《两高解释》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