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种植业类农产品构成违法行为的法规界定及适用处罚条款
发布日期:2016-06-12 本网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建立生产记录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多次发生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记录农产品生产档案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规定包装和标识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销售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包装、标识不规范,逾期不改正,但未对质量安全追溯造成实质影响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难以保证质量安全监控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行为人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污染农产品10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染农产品1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导致食用农产品有毒有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农产品5000公斤以上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危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尚未销售,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涉案农产品5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风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农产品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属于重犯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农产品1000公斤以上,或者导致农产品质量问题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行为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10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1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5000公斤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