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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235X1/2023-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12-30
名称: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农规字〔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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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1  浏览次数:-

穗农规字〔2022〕4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三农”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有力支撑广州市“三农”工作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现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及“三农”相关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指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供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从中选取工作专家的数据库系统。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及验收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审核等。专家库系统日常运维可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专家推荐机构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机构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和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七条 专家应履职尽责,为我市农业农村项目评估及验收、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八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咨询等工作;

(四)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按以下程序入选专家库。

(一)公开征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局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系统常年受理专家入库申请

(二)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1.单位推荐。

(1)网上注册申请。专家申请人在专家库系统在线注册,填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申请表》。专家申请人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照第八条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推荐。

(2)提交纸质材料。打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申请表》寄(送)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定向邀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辅助录入专家基本信息,专家审核、补充相关信息。

    (三)资格核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定期核实申请入库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及入库。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入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

    (未经同意,泄漏评审或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专家一个自然年度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接受邀请后一个自然年度无故缺席1次或迟到3

    (七)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与待评审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负责,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对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与专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进行回避;

(四)服从选聘机构的统一管理,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工作;

(五)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或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对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安排项目进行评估、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其工作专家应从专家库选取。中央及省下达资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库系统自动记录抽取过程及结果。使用单位负责与抽取专家联系,并在专家库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的方式以电脑程序随机抽取为主,抽取专家后,由专家库使用单位通知到专家本人。若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足或与所需专业不符,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库使用单位可另行确定专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进行二次抽取或补充选取专家。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两位专家同在一个单位;

(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该项工作的。

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人员和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对选取专家的结果严格保密,在既定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结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工作结束后由专家库使用单位支付。专家库使用单位可将专家酬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专家酬劳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家劳务费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家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领取劳务报酬应签名确认,专家库使用单位可代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价。专家库使用单位应在专家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对每一位专家工作的总体情况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

(一)严格遵守评审或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审或咨询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或咨询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或咨询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不合格所列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