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15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规划》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规划》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农业部于2016年12月发出《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部署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并要求各地在2018年全面完成编制工作。规划的目的是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促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结构优化,推进现代渔业发展,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17年1月转发了此文,在全省部署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等。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广州市辖区内所有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重点规划池塘养殖。规划期限从2019至2030年。
二、《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内容组成。
按照2016年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规划》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分析水产养殖业面临的形势,对编制依据、《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对水域滩涂承载力作了分析和评价,阐述了水产养殖产业取得的成就、区位优势、主要经验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区域经济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养殖水域滩涂开发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第三章是《规划》的重点,按照功能区划确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且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广州市各区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进行了具体划分,对养殖区作了重点功能区划。
第四章保障措施。为保证《规划》的实施,提出五个方面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以及如加强职业渔民教育培训等其它保障措施。
第五章附则。说明《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规划图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三区”划定的范围和主要措施。
根据农业部文件要求,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约10.54万公顷,其中海域3.99万公顷)。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结合广州市境内各水域的自然属性,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将广州市境内以下区域10.54万公顷列为禁养区,即不能从事经营性的水产养殖活动。
(1)禁止在30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广州市境内北江、东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广州河段、市桥水道、沙湾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及护堤地)、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由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重点湖泊水库名册中的水体及风水塘开展水产养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5)禁止在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的池塘水体开展水产养殖(观赏鱼以及渔业科研、试验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7)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2.限制养殖区(约1.31万公顷)。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超标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水产养殖业以保水生态型增殖渔业为主,禁止网箱养殖,允许采用粗放粗养、不投饵等养殖方式,养殖品种以草食性和滤食性鱼类为主,禁止养殖投入肥料、饲料和渔药等行为,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在限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限养区内现有养殖活动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养殖水以循环利用为主,对外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排放要求。结合广州市流域特点及滩涂养殖现状,将广州市境内以下区域1.31万公顷列为限养区。
(1)限制在42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2个国家级和7个省市级森林公园、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省级地质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广州市境内338座中小型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约2.38万公顷)。
养殖区是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外的其他天然或人工开挖的水域,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淡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山塘养殖等。在发展空间和产业结构上,广州市的养殖水域按其水产养殖功能及其地理分布分成“四大养殖水域区”,包括东部增江河流域养殖区、南部珠江河口养殖区、西部巴江河流域养殖区、北部流溪河流域养殖区,共约2.38万公顷。
对养殖区,主要落实以下管理措施:一要加强养殖水达标排放管理,当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养殖水排放监管制度,养殖水以循环利用为主,并严格执行养殖水达标排放要求,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可吊销水域滩涂养殖证、终止其养殖行为。通过严格监管,实现养殖区养殖水达标排放;二要开展无公害健康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好生产记录,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饲料和药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养殖标准,严禁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三要加强环境监控,定期监测水质、底质,根据环境的评估结果,调节养殖规模,实现养殖的动态控制;四要加强安全监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及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开发利用秩序;五要完善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制度,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养殖水域及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贯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后,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贯彻,让市、区、镇街、村各级有关干部和广大养殖户主、场主、企业知晓《规划》内容,自觉执行、遵守和配合《规划》的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督促指导。《规划》的实施主体主要在区政府,对各类功能区的具体划定和管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推广健康养殖模式。要总结提炼现有的各种类型渔业健康养殖模式,并在全市推广,引导我市渔业向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的现代渔业发展。
(四)加强调查研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指导解决问题;及时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下一步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和加强管理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