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2018〕1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鱼塘养殖水治理财政补助及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财政补助及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
在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建设前,建设主体需向镇(街)提交池塘养殖水生态治理技术方案备案表,经镇(街)认可后组织治理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待工程建设完工后再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初验、复验、公示和发放补助资金。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7日
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财政补助及验收方案
根据《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为规范池塘养殖水治理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池塘养殖水治理资金来源包括:农田鱼塘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市切块结余资金。使用范围: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项目管理费监测费由区统筹解决。
二、补助原则
(一)谁治理补助谁原则。以规模场自治、连片养殖集中治理为主要形式,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市财政按养殖面积给予治理主体定额补助。
(二)先建后补原则。规模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治理点,通过先行投入尾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殖尾水检测,符合达标排放,项目验收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分类补助标准原则。按照《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改造技术指导意见》,对不同治理工艺分类给予补助。
三、补助对象
(一)自行治理规模养殖场(户);
(二)承担连片养殖集中治理的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符合《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改造技术指导意见》池塘养殖水异位处理的标准处理工艺和简化循环工艺,经验收合格的,按池塘养殖水治理面积(以承包合同面积为准)给予补助,其中标准处理方式1000元/亩,简化循环方式400元/亩。
五、验收方法和内容
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和水质检测。
(一)现场验收。对规模养殖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养殖水治理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1.养殖面积、水处理面积;
2.排水渠、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生态循环池等养殖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
3.管理责任落实、池塘管理台账和公示牌设立。
(二)水质检测。按照相关规定选取有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治理后池塘养殖水的CODMn、总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对采用标准处理工艺治理的,排入河湖的排放水三项主要指标应达到不低于受纳水体的水质标准(国家的池塘养殖水强制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对采用简化循环工艺治理的,循环再利用,三项主要指标要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六、验收步骤
(一)申请
规模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向镇(街)提交池塘养殖水生态治理技术方案备案表(附件1)后组织治理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完工90天内向镇(街)提出初验申请,初验材料包括:
1.《申请材料》封面(附件2)
2.养殖水治理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鱼塘)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5.养殖水治理后平面图
6.养殖水治理前、治理中、治理后照片
7.《池塘养殖水治理初验申请表》(附件2)
8.《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镇(街)初验
镇(街)收到规模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验收申请后,30天内完成初验。初验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委托检测机构,对治理后的水三项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治理要求;
3.治理是否与备案方案一致;
4.对养殖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行现场核实验收;
5.在《池塘养殖水治理初验申请表》(附件3)和《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加具验收意见。
(三)区复验
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区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复验小组,30天内完成复验。
1.镇(街)申请复验材料:
1.1初验材料一套;
1.2《池塘养殖水治理复验请示》(附件5);
1.3《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6);
1.4水质检测报告。
2.区复验内容包括:
2.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2.3治理是否与备案方案一致;
2.4对养殖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行现场复验;
2.5在《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6)和《池塘养殖水治理复验表》(附件7)加具复验意见;
2.6向镇(街)发出《复验合格通知书》(附件8)。
七、资金发放
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三年行动计划逐年下达,由各相关部门按管理职责要求负责申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安排、审批和拨付等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一并清算。
(一)发放公示。镇(街)收到区《复验合格通知书》后,将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名册在镇(街)和村委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规模场(治理点)名称、治理点、治理面积、治理方式、验收情况、补助金额、收款人及帐号等(格式参照附件9)。
(二)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镇(街)将公示情况反馈区渔业主管部门,由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养殖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由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拨付各养殖场(户)、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总结。每年1月15日前,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本区上年度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四)清算。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第一季度结束前,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本区2018-2020年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分配和发放情况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八、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局。制定池塘养殖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养殖水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池塘养殖水治理财政补助和验收方案;指导区养殖水治理项目实施;统筹下达治理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监督池塘养殖水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池塘养殖水治理资金,会同市农业局下达资金计划,指导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是本辖区池塘养殖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治理工作。区农业、财政、国土、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具体分工由区政府负责。
九、监督管理要求
池塘养殖水治理实行市统筹、区组织实施、镇(街)负责落实的责任制,各区、镇(街)要严格把关,对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给予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广州市池塘养殖水生态治理技术方案备案表
2.申请材料封面格式
3.池塘养殖水治理初验申请表
4.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
5.池塘养殖水治理复验请示
6.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汇总表
7.池塘养殖水治理复验表
8.复验合格通知书
9.池塘养殖水治理补助资金发放公示